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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1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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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牵引,常态化解民忧破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牵引,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监督案件,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值得环境部门关注。


未验先投罚款20万元,逾期未缴纳被法院限制消费后,某公司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019年4月12日,山东省莱西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畜牧设备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违反了有关规定。


2019年5月15日,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机械公司于当日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机械公司依然未能履行处罚决定。同年1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机械公司未能履行。


2020年2月12日,莱西市生态环境局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1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并对该企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机械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法院执行裁定错误为由,向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程序虽有瑕疵,但已发生法律效力,检察建议提出依法减免20万元加处罚款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的合法性和加处罚款的事实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问题调查核实,调阅审查了行政处罚卷宗和执行卷宗,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走访了机械公司,实地察看生产车间,查阅企业订单合同、设施验收证明等工作资料,了解企业对违法情形整改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组织了当事人双方、人民监督员、执行法官参加的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争议焦点,广泛听取意见,努力促成共识。


经过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因机械公司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机械公司已有效整改违法情形并通过验收,受疫情影响经营确有困难等因素,根据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对该类企业应当予以保护。为此,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规定,建议依法减免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


莱西市生态环境局采纳检察建议,与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为该公司免除加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目前,机械公司已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新建厂房3100余平方米,新增就业10人,新签合同金额同比增长50%,上缴国家税款300余万元。


今年以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实践样板,按照“一案一策”原则,对其他涉企类案进行逐案审查。目前,已促成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两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受到企业的好评。


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对于本案的典型,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检察院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多元化解手段,以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小切口”,精准助力实现服务民营企业效果最大化,积极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通过扎实的办案成效,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努力把检察为民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来源: 责任编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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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导读: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牵引,常态化解民忧破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一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牵引,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监督案件,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值得环境部门关注。


未验先投罚款20万元,逾期未缴纳被法院限制消费后,某公司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019年4月12日,山东省莱西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畜牧设备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违反了有关规定。


2019年5月15日,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日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机械公司于当日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机械公司依然未能履行处罚决定。同年11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机械公司未能履行。


2020年2月12日,莱西市生态环境局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1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并对该企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机械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法院执行裁定错误为由,向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程序虽有瑕疵,但已发生法律效力,检察建议提出依法减免20万元加处罚款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的合法性和加处罚款的事实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问题调查核实,调阅审查了行政处罚卷宗和执行卷宗,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走访了机械公司,实地察看生产车间,查阅企业订单合同、设施验收证明等工作资料,了解企业对违法情形整改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组织了当事人双方、人民监督员、执行法官参加的公开听证,进一步厘清争议焦点,广泛听取意见,努力促成共识。


经过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因机械公司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督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机械公司已有效整改违法情形并通过验收,受疫情影响经营确有困难等因素,根据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对该类企业应当予以保护。为此,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规定,建议依法减免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


莱西市生态环境局采纳检察建议,与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为该公司免除加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目前,机械公司已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新建厂房3100余平方米,新增就业10人,新签合同金额同比增长50%,上缴国家税款300余万元。


今年以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实践样板,按照“一案一策”原则,对其他涉企类案进行逐案审查。目前,已促成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两家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受到企业的好评。


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对于本案的典型,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检察院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多元化解手段,以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小切口”,精准助力实现服务民营企业效果最大化,积极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通过扎实的办案成效,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努力把检察为民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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